司法調查應落實合理懷疑精神
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調查過程中
檢察官及法官可採取的行為
包括對被告,證人之傳喚及拘提,訊問,羈押,搜索,扣押,勘驗
對處所之搜索,勘驗
檢察官(及法官)採取這些處置往往造成
人民自由受限制
(包括對被告,證人之傳喚,拘提,訊問,羈押,搜索,扣押)
社會成本的開支
(司法人員的動員,證人及被告無法工作,被搜索,勘驗之處所無法正常利用)
但檢察官(及法官)採取這些處置的依據
法律中往往只敘述"必要時得....","有相當理由可信"
至於所謂"有相當理由可信"
往往無客觀資料或文獻證明其成功蒐得罪證機率較高
而只憑檢察官(及法官)主觀認定
"合理懷疑精神"
便是希望
司法界人士(含警察)在執行調查行為前
能夠先估算從調查行為能獲得罪證之機率,
與執行調查行為所需之最低機率衡量
來決定是否要執行調查行為
至於執行調查行為所需之最低機率
則應由最高司法檢調機構或立法院
針對嫌疑人被懷疑之不同刑責
訂定不同之機率底限
(如針對殺人案,10%機率便可搜索,但針對偷竊案,30%機率才可搜索)
那要如何考核呢?
司法界人士(含警察)在執行調查行為時
除具明理由,對象外
應具明其評估可能獲得罪證之機率,
簽發拘票之法官
也應具明其評估可能獲得罪證之機率,
這樣便可由檢察官(及法官)發動之調查行為數目
及實際獲得之罪證進行統計
對於有經驗,估計正確之檢察官(及法官)給予獎勵
而對於那些估計不正確之檢察官(及法官)給予繼續教育
唯有如此,檢察官(及法官)才不會濫行搜索
而只針對可疑(應有相當之機率)之對象進行蒐證
希望檢察官(及法官)能夠有合理懷疑之精神及學識
花費最少必要的社會成本開支及人民自由限制
獲得最高之調查成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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